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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三:实行学分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2021-12-20    点击:    来源:原创

根据我校《关于推进“课程改革建设年”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

总  则

第一条  实行学分管理是进一步深化老年教育课程改革,建立科学、系统、规范的老年教育课程体系,建立灵活的弹性学制,激发老年学员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,促进老年学员身心健康、全面发展,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的需要。

第二条  学分管理是以学员自主选课为核心,以“学分银行”式弹性学习为方法,以学分作为学习量的计算单位,通过累计学分来衡量学员学习的数量和质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。

 

第一章  专业课程

第三条  分类设置专业课程体系,实行课程模块化。各专业课程由“必选课”、“选修课”和“实践课程”构成。其中“必选课”指各专业必须选学的主干课程,“选修课”指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和非本专业主干课程,“实践课程”则指学校和各系分别开设的第二、三课堂以及社团组织活动等。

第四条  课程模块化体现灵活多样,可设置长短课程包括微型课程,可按专门化方向或专题设置课程。通过各类课程教学积累,逐步形成课程群,并转化成课程体系。

 

第二章 学制和学分

第五条  学校按专业设置的主干课程,其学制一般为6年或8年,各系可按2+2+2或2+2+2+2等学年段设定。学制要体现课程梯度和等级。

第六条  根据实际,学校设立弹性学制,学员在校完成累计学分周期,最长可至12年。

第七条  各系根据实际情况,设立的一年制课程班或半年制课程班(或预科班),均计学分。

第八条  各门课程学分均为4学分/学期。各系根据已审定的专业课程框架体系,提供主干必选课程、选修课程、实践课程等,让学员选择。

第九条  学员毕业学分为96学分,学分可以累计。其中必选课程为48学分,选修课程为42学分,实践课程为6学分。

第十条  实践课程及其学分认定,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公布,对每项活动由教务部门确定其学分及其最高额度。

第十一条  学员经系部考核,教务部门同意其插班免修的课程,可计该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鼓励学员跨系选修,学分互认。各系必选、选修和实践课程均可供其他系部学员选修。

第十三条  经学校同意,纳入学校统一计划的有关分校、办班点和合作学校所开课程,其学分实行互认。

第三章 开课

第十四条  各系根据学员需求、师资等情况,依据已审定的专业课程框架体系,于每学期第8周向教务部门申报下学期开课建议,教务处会同各系于每学期第10周确定并下达开课任务,同时在学校相关媒体上公布全校各系开课情况。

第十五条  所有课程一般要达到最低选课人数,方可开班,开班最低人数标准由各系自行制定,并报教务处核定后,方可施行。

第十六条  各系学期开课建议,须经专业课程指导委员会的充分论证。开课计划一经公布,各系必须严格执行,不得随意变更。同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,须报教务部门核准。

 

第四章 选课

第十七条  学员根据学校公布的各系开课计划,根据自身实际需求,自主选择上课时间和相关课程。

第十八条  学员每年所选各类课程的总学分,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学分(即3门课程,不含社团性质的课程)。

第十九条  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,必须先选先行课,取得学分后才能选后续课。对于申请免修先行课程的学员或中途插班学习的学员,由课程所在系部通过相关方式进行考核。考核合格方可直接选修后续课程或插班学习。

第二十条  学校教务部门和各系部,要通过各种方式,印发选课指南,加强对学员选课的宣传和指导。

 

第五章 考核

第二十一条  学员每门课程出勤学时数,应达每学期24学时(半天合2学时)及以上,通过课程规定的考核评价,方可取得课程的学分,并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记入学员学分档案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期末由各系部上报取得实践学分的学员名单,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记入学员学分档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六章  结业与毕业

第二十三条  学员在学分记载周期内,获取毕业所需总学分,学校定期颁发“常州老年大学荣誉毕业证书”。学员在校学习期间,可获取不同分立专业的荣誉毕业证书。

第二十四条  学员在学分记载周期内,获得48学分及以上(其中必选课程达24学分,选修课程达20学分,实践课程达4学分),可获得校级奖励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员在学分记载周期内,主干必选课程获得48学分及以上,可获取校级单项结业证书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员在学分记载周期内,在其所选课程学习中成绩优异,学校给予相关奖励。

 

第七章  附则

第二十七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注册取得学籍并选修课程的学员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办法经常州老年大学校务委员会讨论,并经校长室同意后试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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